杭州代理记账合同怎么签?服务边界、资料责任和违约条款
代理记账合同不能只写"代理记账"四个字。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明确要求,委托合同除基本条款外,必须写清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、完整性的责任、资料传递与签收手续、财务报告要求、档案保管责任,以及终止合同时的交接事宜。企业主签前重点核三件事:
服务范围和票据量是否写死、隐形收费是否列明、终止时账套和申报记录怎么交接
一、合同必备条款对照表(第十二条)
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、完整性各自承担的责任
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
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
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
合同终止时会计业务、账套、电子数据的交接
收费标准、有效期、违约责任、争议解决
二、隐形收费:合同里要提前看清的三处
低价合同常约定每月凭证上限,超量每张另收,需写明上限和单价。
年度事项另行收费:
工商年报、汇算清缴、发票托管是否包含在年费内,避免年底加价。
税务异常、地址异常处理是否另算,应在合同中明确。
三、资料交接责任:必须双向明确
企业的责任是按时提供真实、完整的原始资料;代账机构的责任是按约定做账、申报并履行提醒义务。责任不是单向的——因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的问题由企业承担,因机构未按约定处理造成的少缴,依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九十八条,机构会被处罚,但企业补税责任并不因此免除。
四、企业主对号入座:签前六问
服务范围是否逐项列明,而不是笼统写"代理记账"?
每月票据量上限、超量单价是否写清?
年报、汇算、发票托管是否包含在年费内?
双方资料真实性责任和交接签收手续是否明确?
终止合同时账套、凭证、申报记录、电子数据如何交接?
对方是否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,证号是否可核验?
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98 号)第十二条、第十一条。《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(试行)》。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九十八条。《民法典》合同编(委托合同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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